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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新聞裡看不出來溫姓婦人買預售屋的原因,但是不用問也知道,不管投資或自住,沒有人在簽約的時候會希望房市會慘跌。在這個案例中,牽涉到法律問題,是否可因為瑕疵要求減少違約金? 牽涉到投資問題,房地產怎麼了!還可以投資嗎? 一來一往都是幾百萬的差異,不可不慎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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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售屋慘跌 拒辦交屋難保違約金

資料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3343815

2018-09-02 01:18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/桃園報導

桃園市溫姓婦人買豪宅後跌價,拒絕交屋,510萬元自備款被當成違約金沒收。示意圖/Ingimage

桃園溫姓婦人以三千多萬元買百坪豪宅,自備款付了五百十萬元,因房價下跌,她拒辦交屋,自備款被依違約金沒收,婦人訴請酌減違約金。法官判建商勝訴。

桃園地院調查,溫姓婦人在二○一三年六月,以三千四百多萬元買下青埔地區新建案的百坪豪宅,付了訂金、開工款、工程款共五一○萬元;後因房地產景氣反轉,房價下跌,建案完工後,溫婦沒辦交屋,建商依約沒收違約金。

溫姓婦人訴請酌減違約金,指建案住戶告知有漏水、二樓公共空間牆壁龜裂,疑有重大結構瑕疵。她稱,大廳為一般辦公大樓的小長廊,看不出是「豪宅」廳堂;而建材設備、大門設計與契約不符,主張退還四百萬餘元。

桃院審理時,建商指建案沒有漏水,且依合約施工,溫婦拒付價金是因房價下跌,沒收的違約金未超過預售屋定型化契約的百分之十五上限,主張不必酌減。

法官查出建案跌到最低價時,比預售價低了一千六百多萬,建商解約後再出售的價格無從估算,且溫婦所指建案瑕疵無法證明,認定建商無過失、沒收的違約金在合約範圍內,判不必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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