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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得稅的申報有很多細節要注意,一般人不會每天接觸,所以當有疑義的時候,最好和相關背景人士討論會比較安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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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林嘉焜專欄】海外所得報稅攻略1》免稅額並非670萬!

資料來源:http://news.cnyes.com/news/id/3719342

林嘉焜2017/02/16 18:00

王先生提問:我在 2016 年從香港匯回 20 萬美元到台灣的本人帳戶,金額在新台幣 670 萬元以內,是否不用申報最低稅負制的基本所得額?我只要每年都匯回 20 萬美元,十年下來,就有 200 萬美元的免稅空間,對不對?

針對以上讀者提問,分析與建議如下。

[提醒 1] 海外所得金額並非以匯回金額為準!

假設王先生在香港金融機構開戶,投資港股及當地金融商品,當年度出售價差盈虧互抵後,實現淨獲利 40 萬美元,則他應該誠實申報這筆海外證券交易所得 40 萬美元,並非以匯回金額 20 萬美元為海外所得之申報金額。

法源依據: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

個人之基本所得額,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,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:一、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、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。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本款所得合計數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者,免予計入。

本文未完,有興趣的讀者請至原文網站閱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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