很多人常常在出事的時候才想用我不知道啊!”來當理由,但是對公家機關來說,規定就是這樣,他們如果不依照規定辦事,那豈不天下大亂。大家對於自身權利義務還是多瞭解比較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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贈與稅應於什麼時候辦理申報?

資料來源:https://www.etax.nat.gov.tw/etwmain/front/ETW118W/CON/512/9086812440967429831?tagCode=

更新日期:103/02/12

贈與人在同1年度以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所規定的贈與稅免稅額的時候,應該要在贈與日後30天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。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,應在規定期限內,用書面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申報,申請延長期限以3個月為限,但是如果有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,可以由主管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延長期限。
前面所提的「贈與日」就是指贈與契約訂約日。如果是以未成年人名義興建房屋時,以取得房屋使用執照日為贈與日;未成年人購置財產,或者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,視同是贈與時,則以買賣契約訂約日為贈與日;他益信託以信託契約訂定、變更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。
(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、第24條之1、第26條)
(財政部65.6.5台財稅第33672號函)
(財政部67.10.5台財稅第36742號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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