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只能說從這個事件讓大家都上了一課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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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《民法》第194條順應鄉民意見修法 結果令人震驚?!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0309/1072627/

2017030916:21

吳金津/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

週三晚上上損害賠償專題研究,葉啟洲教授以最近「蝶戀花的哥哥不能依《民法》第194請求妹妹死亡的精神慰撫金」事件做爲開場,論述非常精彩!而且是我沒想過的!即使我抱著孩子上課(感謝老師通融我的不得已),我也聽得津津有味,欲罷不能。

本事件除了鄉民、律師錯把責任險當意外險外,葉老師更提到現行《民法》第194條「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被害人之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,被害人之父、母、子、女及配偶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」若依鄉民意見修法多了「兄弟姊妹」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,會有什麼狀況?我聽了實在覺得非常有趣。

因此我把老師上課的大意套上例子,跟大家分享,一起來看看會發生什麼有趣的現象?

1、法院判慰撫金通常依雙方社經地位、過失比例等在法官心底會有一個總數,然後再除以要給多少人。換句話說,若是我撞死阿花,假設法官心底認為我應負的精神慰撫金總數是600萬,阿花有子、女、配偶共3人,那每人分得200萬。

2、若依鄉民意見加入「兄弟姐妹」也可以請求後,假設阿花有同母同父兄弟姐妹3個、父母離婚後,各自嫁娶,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有2個、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有3個,阿花共有8個兄弟姐妹(甚至有些根本沒見過面),依法官心證,我應賠償的慰撫金總數是600萬,如今多了8個兄弟姐妹,相當於11個人分600萬。每人可分約54萬。

因此本來依鄉民意思,是想幫蝶戀花哥哥爭取更多錢的,卻不見得可以爭取更多,Why

原因是:

1、因為假設修法加上「兄弟姐妹」後,那這位哥哥他去世的父母親也可能會有「兄弟姐妹」,因此他的伯伯叔叔舅舅們、阿姨姑姑們也可以一起請求精神慰撫金,反而瓜分了這位哥哥依現行法條可得的慰撫金。

2、假設法院判蝶戀花因過失造成他的父母死亡,依法須賠精神慰撫金各600萬給這位唯一倖存的兒子,原本這些錢1200萬,依我們現行民法第194條都應歸兒子(蝶戀花的哥哥),但修法後加入「兄弟姐妹」後,假設他的父母親各有5個弟兄姊妹也可以請求後,這位哥哥所得的慰撫金反而變少了。因為父親的600萬必須分給6個人,每人可得100萬,母親的600萬亦同。

3、整個結果,原本這位哥哥可以拿到父母的總數1200萬,但因爲有「兄弟姐妹」後,被叔伯舅姨姑等(父母的兄弟姐妹)瓜分後,反而適得其反,總數只能拿到200萬,咦,我們鄉民似乎反而幫了倒忙。

因此當我們這些鄉民(包括我自己),在鍵盤後面伸張正義時,也應該思考,逞一時之正義快感,是不是幫了倒忙,也害了我們自己呢?因為我們自己也可能用到《民法》第194條?不是嗎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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