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兒童保單最大的爭議在於如果死亡給付定的太高,容易造成道德風險,所以相關措施都是為了保護兒童的安全。另外值得大家思考的部分是兒童為什麼需要壽險(死亡給付)? 既然兒童不是家庭經濟支柱,是否就沒有壽險需求。如果以精神上的補償而言,保險金額多少也一定難有共識。以行政院這次提出的版本,採取的是較折衷的方案,以喪葬費用30萬元為限(傷害保險準用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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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院修法 兒童死亡保險理賠喪葬費

資料來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ipl/201606160216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戴雅真台北16日電)行政院會今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草案,規定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若死亡可理賠喪葬費,但死亡給付的約定無效,將送立法院審議。

現行「保險法」規定,未滿15歲的未成人為被保險人訂立的人壽保險契約,死亡給付要在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。

0206南台灣地震,震出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保險給付問題。朝野立委提出多達11種版本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草案,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政院版本草案。

行政院長林全表示,這次修正重點在於兼顧未成年人保險保障權益並防範道德危機,因此修正未滿15歲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(傷害保險準用)得給予定額的喪葬費用保險金。

金管會表示,現行規定是考量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智識發展未臻完全、缺乏自我防衛能力,且尚無照顧遺族的需求,為防範道德危險,維護其身心健全成長發展權益而制定。因應0206震災引發各界對未滿15歲未成年人保單規範的探討,基於兼顧未成年人投保權益及防範道德危險,擬具修正草案。

政院版修正草案明定,以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的人壽保險契約,除喪葬費用給付外,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無效;並規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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